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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旅行社退余款1.6万元

发稿时间:2018-09-26 17:04:52 来源: 北京晚报 中国青年网

  因旅游团出发前5天,台湾花莲发生6.5级地震,伊女士母女三人取消了台湾行。因旅行社拒绝退还任何费用,伊女士三人将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总社诉至法院。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伊女士三人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并无过错,判令职工国旅总社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16000元退还伊女士三人。

  台湾地震 游客要求退团

  今年1月,44岁的伊女士想利用寒假带两个女儿赴台湾旅游,遂通过朋友张某联系,报名参加了职工国旅总社组织的台湾环岛8日游,出行时间为2月11日至18日,伊女士通过向张某转账,支付团费总计23100元。

  2月6日23时50分,台湾花莲县附近海域发生6.5级地震,并提示后续可能发生大级别余震。2月7日下午,原国家旅游局在官网发布了《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近期暂勿前往台湾花莲及相邻地区》的公告,提示旅行社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该风险区域,要求旅行社组织已在该区域的游客及时调整行程并撤离等。该提示有效期截至今年2月21日。

  2月7日,伊女士微信联系张某,表示想退团。张某回复称,台湾的团队都是正常走,没有任何影响。张某还表示,如果退团需承担全部损失。

  2月8日,职工国旅总社通过张某以微信方式向伊女士发送了《出团通知书》,其中包括台东-花莲、花莲-台北的行程。伊女士收到后,回复张某称“我不去了”。

  旅行社称 退团不退费用

  2月8日国航官网发布声明,表示2月7日零时前购买的,旅行日期为2月7日零时至2月23日24时的客票(票号999开头),且定妥国航自营涉及台湾航线航班的旅客,可以免费办理一次变更或全额退票。伊女士认为,根据国航声明,机票可以全额退款。于是,针对旅行社拒绝退款问题,伊女士从2月8日即开始前往相关部门投诉,但职工国旅总社始终不同意退款。

  伊女士主张,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其已明确表示终止台湾行程的情况下,职工国旅总社违背游客意愿,放任损失扩大。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于2月7日解除,判令旅行社全额退还旅游款23100元。

  开庭时,职工国旅总社表示,伊女士于2月7日通知取消行程,旅行社已明确告知取消行程将造成全额损失,并承诺保证游客安全,建议伊女士三人继续参团。在明确告知和提示的情况下,伊女士三人系在认可全损的基础上最终选择取消行程。

  2月11日该团如期发团,实际发团人数15人,行程中旅游线路将花莲变更为新北。因伊女士三人未出行,出团人数低于约定的最低成团人数,导致地接社账单费用上涨。被告同时表示,国航退票仅针对散客,不针对团体游客。因此不同意退款。

  据记者了解,就在2月7日伊女士第一次表露退团想法后,被告给该团的全部客人订了机票。

  法院认为 构成不可抗力

  朝阳法院审理后查明,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约定,成团最低人数为16人;行程开始前遇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赴台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法院认为,台湾花莲地震及可能发生的余震构成不可抗力,且伊女士三人的行程时间在原国家旅游局提示有效期内,三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伊女士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2月7日伊女士仅表达了退团和沟通协商的意愿,对退团的后果进行询问,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2月8日收到《出团通知书》后,因《出团通知书》行程仍包含“花莲”地区,未变更旅游行程路线,伊女士有理由认为《旅游合同》履行会受到影响,其回复“我不去了”,双方的《旅游合同》在2月8日解除。《旅游合同》解除后,职工国旅总社应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

  关于机票款,法院认为,在机票购买前,伊女士已经提出退团的意向,在双方沟通协商过程中,旅行社仍然为伊女士三人预订机票,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对损失的扩大。关于预付地接社费用,法院认为,伊女士三人对合同解除无过错,职工国旅总社在不足成团最低人数的情况下仍然发团,造成地接社费用上涨,增加的成本不应由伊女士等人承担。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于2月8日解除,职工国旅总社退还伊女士三人旅游费16000元。

  本报记者 张蕾 J009

责任编辑:张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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